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NDV-113-補-1043-202410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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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陳聰哲 被 告 陳彥彣 陳家盛 陳啟善 訴訟代理人 錢冠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748,8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附表】 編號 土地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4 1/4×233㎡×36,600元=2,131,95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4 1/4×34㎡×36,600元=311,10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4 1/4×252㎡×36,600元=2,305,800元 合計 4,748,8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