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NDV-113-補-1046-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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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謝嘉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樹山即宏展企業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7萬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1,2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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