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補-1049-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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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李浩正 李姵瑩 被 告 李春延 李春興 李淑真 康淑美 李依潔 李依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7 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 1至3項請求被告拆除各地上物返還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 所請求返還之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範圍價值為準;原告訴之聲明 第4項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即原告起訴狀附表1所 載自109年9月9日起至113年10月18日止占用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見本院卷第17至24頁)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請求被告自本件 起訴日(即113年10月21日)起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 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除其所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 前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外,就原告請求起訴前如附表2所示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應併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5萬9,35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1: 編號 訴之聲明項次 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價額(單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1 第1項 被告李春延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如起訴狀附圖(下稱附圖,見本院卷第39頁)編號A1(面積約103.23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編號B(面積約100.05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部分所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461萬4,456元【203.28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即編號A1地上物103.23平方公尺+編號B地上物100.05平方公尺=203.28平方公尺)×2萬2,7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民國113年公告現值)×權利範圍1(計算式:原告李浩正權利範圍2分之1+原告李姵瑩權利範圍2分之1=1,下同)=461萬4,456元】。 2 第2項 被告康淑美、李依潔、李依慈應將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C(面積約103.69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編號D(面積約110.25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部分所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485萬6,438元【213.94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即編號C地上物103.69平方公尺+編號D地上物110.25平方公尺=213.94平方公尺)×2萬2,7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民國113年公告現值)×權利範圍1=485萬6,438元】。 3 第3項 被告李春延、李春興、李淑真、李依潔、李依慈應協同原告將系爭土地如附圖編號A2(面積約199.5平方公尺,以實測為準)部分所示之地上物拆除,將上開占用土地騰空返還原告。 452萬8,650元【199.5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左列土地之面積即編號A2地上物)×2萬2,700元/平方公尺(上開土地民國113年公告現值)×權利範圍1=452萬8,650元】。 4 第4項 被告李春延、李春興、李淑真、康淑美、李依潔、李依慈應各給付如附表2所示之金額(原告請求利息及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 75萬9,812元(各項內容如附表2所示) 總計 1,475萬9,356元 附表2 編號 原告請求給付對象 占用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之自民國109年9月19日至民國113年10月18日占用系爭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數額 (單位:新臺幣;詳細計算內容如原告起訴狀附表1所示,見本院卷第17至24頁) 1 被告李春延 附圖編號A1所示地上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 13萬5,979元 附圖編號A2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5萬2,558元。 附圖編號B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 13萬1,790元。 小計:32萬327元 2 被告李春興 附圖編號A2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5萬2,558元。 小計:5萬2,558元 3 被告康淑美 附圖編號C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 4萬5,528元。 附圖編號D建物(無門牌號碼) 4萬8,409元。 小計:9萬3,937元。 4 被告李依潔 附圖編號A2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2萬6,279元。 附圖編號C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 4萬5,528元。 附圖編號D建物(無門牌號碼) 4萬8,409元。 小計:12萬216元 5 被告李依慈 附圖編號A2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2萬6,279元。 附圖編號C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 4萬5,528元。 附圖編號D建物(無門牌號碼) 4萬8,409元。 小計:12萬216元 6 被告李淑真 附圖編號A2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號) 5萬2,558元。 小計:5萬2,558元 合計:75萬9,812元 ==========強制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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