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股份買賣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NDV-113-補-1063-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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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3號 原 告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黃若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馨慧間請求確認股份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880,000元(即被告給付之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 9,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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