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NDV-113-補-1065-202410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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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杰紘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橋生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15,91 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8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