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3-補-1069-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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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6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黃馨儀律師 黃書炫律師 被 告 華益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賢 陳珮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028,699元【計算 式:聲明第1項所載占用面積×公告現值+聲明第2項所載請求給付 金額+聲明第3項所載自113年7月1日起至起訴前止計算所得請求 金額=13,636,176+1,178,638+213,885=15,028,699】,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4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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