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額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3-補-1070-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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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0號 原 告 莊曜禎 訴訟代理人 郭宥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建智間因請求確認債權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原告欲請求確認係何筆債權,且該 筆債權額金額為新臺幣若干?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確認債權額金額為 何,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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