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動產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DV-113-補-1074-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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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4號 原 告 李金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陳家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經工動字第8563號動 產擔保交易登記所附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之動產交付 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2,8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4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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