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補-1075-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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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呂筱華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被 告 陳崧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