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3-補-1077-2024110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美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 第2782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32,000 元(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9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