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V-113-補-1087-202410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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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 告 吳柏樺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54,835元之本息 ,依起訴時即民國113年10月29日臺灣銀行賣出美金現金匯率32. 37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9,009元【計算 式:254,835元32.37=8,249,0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8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