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DV-113-補-1091-202411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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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1號 原 告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1,68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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