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DV-113-補-1096-202411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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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葉建麟 呂慶釧 被 告 龔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 判費。房屋課稅現值雖遠低於市場價值,惟為避免法律爭議造成 當事人困擾,仍暫以房屋課稅現值為基礎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 同)10,020元(訴訟標的價額待承辦法官核定)。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