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3-補-1098-20241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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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何玉紅 被 告 賴文欽 許章奇 楊家純 黃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58 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亦有明文。次按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其遭詐欺而向被告賴文欽、許章奇及楊家純借款42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又將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設定600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被告許章奇(債權額比例1/2,下稱系爭A最高限額抵押權)、賴文欽(債權額比例1/4,下稱系爭B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楊家純(債權額比例1/4,下稱系爭C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系爭借款,復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移轉登記予被告黃敏惠,故先位請求:㈠確認原告與被告賴文欽、許章奇及楊家純間系爭借款關係不存在。㈡被告黃敏惠應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許章奇應將系爭A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㈣被告賴文欽應將系爭B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㈤被告楊家純應將系爭C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又第一備位請求:㈠撤銷原告與被告賴文欽、許章奇及楊家純於113年8月1日所簽訂借款契約。㈡被告黃敏惠應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許章奇應將系爭A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㈣被告賴文欽應將系爭B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㈤被告楊家純應將系爭C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第二備位請求:㈠原告與被告賴文欽、許章奇及楊家純之借款本金債務各別均應減少至60萬、30萬及30萬,利息、遲延利息及懲罰性違約金債務應減少至0元,並確認在上開減少範圍內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黃敏惠應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許章奇應將系爭A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所擔保債權額變更為120萬元。㈣被告賴文欽應將系爭B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所擔保債權額變更為120萬元。㈤被告楊家純應將系爭C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所擔保債權額變更為120萬元;第三備位請求:㈠被告賴文欽、許章奇及楊家純應於原告分別給付被告賴文欽105萬元、許章奇210萬元及楊家純105萬元之同時,分別塗銷系爭A、B、C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㈡被告黃敏惠應於原告分別給付被告賴文欽105萬元、許章奇210萬元及楊家純105萬元之同時,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查,前開先、備位請求及其各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最大均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即確認系爭借款關係不存在或事後撤銷之,並回復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之完整,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系爭A、B、C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價額少於債權額時,雖就塗銷系爭A、B、C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部分應以該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然原告另請求確認系爭借款不存在或事後撤銷之,原告就本件之訴訟利益仍有420萬元,依上開說明,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土地 編號 縣市 鄉鎮市 段 小段 地號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 臺中市 北屯區 建安段 140 769 306/10000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物門牌 權利範圍 備註 1 664 北屯區建安段140地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巷0○0弄00○0號 1/1 2 683 北屯區建安段140地號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號地下層 611/10000 共有部分建號:北屯區建安段684建號,總面積220.8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2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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