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3-補-1099-20241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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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陳○○ 陳○○ 甲女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沈宜柔 被 告 謝瑋倫 謝佳建 謝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 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新臺幣(下 同)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5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 給付原告甲女1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萬元(計 算式:500,000+500,000+1,000,000=2,000,000),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可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