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帳款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DV-113-補-1104-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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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4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介統企業行、沈鳳梅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14,80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之民事起訴狀列載林怡君 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惟未檢附委任狀,請併予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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