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V-113-補-1105-202411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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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5號 原 告 蔡蘇挽 蔡宛樺 蔡傳富 蔡弦賦 蔡一玄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杜微 被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6,56 9元〔計算式:157×22,717=3,566,569〕,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 3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