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NDV-113-補-1106-202411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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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6號 原 告 林孟廷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被 告 林來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3,400元(98平 方公尺×28,300元/平方公尺=2,773,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28,52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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