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V-113-補-1108-2024112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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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邵麗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筱珧間撤銷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 即兩造約定之買賣價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0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