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DV-113-補-1113-2024111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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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璟閎 被 告 陳進國 陳文秀 徐陳梅 李素霞 陳德偉 陳玉茹 陳巧蓉 曾孟龍 曾孟輝 曾惠美 曾惠莉 蔡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606元【計算 式:787.26平方公尺×24,100元×原告主張被代位人陳川財之應繼 分1/28=677,6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