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DV-113-補-1117-20241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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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7號 原 告 邱于庭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廖甘 林政芳 林亮妘即林政男之繼承人 林燕萍即林政男之繼承人 林虹均即林政男之繼承人 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8,888元【按即原告113年1月3日投標買受 共有物應有部分之拍定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