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V-113-補-1118-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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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8號 原告 林麗紅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江山、林文明、林文章、林寶源、林麗足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0,02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47,3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附表: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折算原告權利範圍金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3,300元 695.90平方公尺 6分之1 2,702,412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3,300元 164.29平方公尺 6分之1 637,993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23,300元 342.39平方公尺 6分之1 1,329,615元 原告權利範圍金額合計:4,670,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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