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DV-113-補-1119-20241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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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19號 再審原告 邱士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周政興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 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 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 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 判例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29號 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4,677元,依前揭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