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補-1121-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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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1號 原 告 施明榮 原 告 施榮發 原 告 施新雄 原 告 施春益 原 告 施順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王唯安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3,326,3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30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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