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DV-113-補-1123-20241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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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54,6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