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3-補-1126-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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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6號 原 告 楊生合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川硯營造有限公司即頂坤營造有限公司、太穩建 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6,068,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6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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