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3-補-1127-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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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黃子芸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徐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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