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補-1130-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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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黃0暘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曾0仁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0勳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 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