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3-補-1132-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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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2號 原 告 林藝羣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王韻茹律師 被 告 耿廣生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塗銷如附表所示土地及房屋(按原告起訴狀 所載之權利範圍與登記第二類謄本之記載不符,先以謄本之記載 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下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4年12月9日以贈與 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是原告起 訴之利益即為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利益,其 訴訟標的價額依如附表所示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504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土地或房屋標示 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或課稅現值 (新臺幣) 面積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54,400元 421平方公尺 10,000分之225 515,304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同區聖南街46號6樓之3 538,400元 60.53平方公尺(另有陽台5.24平方公尺、花台3.97平方公尺) 2分之1 269,200元 合計784,5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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