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3-補-1135-202411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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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郭守祥 送達代收人 侯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間請求國家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 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