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NDV-113-補-1136-202503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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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6號 原 告 周勝豐 被 告 周咨清 周穗雯 周鈺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640,791元〔計算式:1,389.89(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5,700(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 告現值)×1/3(原告就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2,640,791〕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