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補-1138-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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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38號 原 告 黃秀雅 被 告 黃寶賢 蔡石雄 蔡文宗 蔡文欽 蔡秀戀 翁蔡秀津 蔡秀滿 蔡忠益 蔡忠興 蔡裕豐 蔡瑞昌 蔡佳璋 蔡孟哲 蔡仲欣 蔡育展 蔡凱婷 蔡俊銘 蔡俊吉 蔡豊坤 蔡耀德 蔡耀仁 蔡文和 黃寶徹 黃寶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5,021元【936.7 3平方公尺(原告請求分割之坐落西港區双營段1154地號土地面 積)×7,900元/平方公尺(該土地民國113年度公告現值)×8分之 1(原告權利範圍)=92萬5,021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