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V-113-補-1142-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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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吳翊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承翰、劉家福、蔡京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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