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V-113-補-1143-2024123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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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3號 原 告 曾柏任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瑞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 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 ,得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 異議之訴,係請求撤銷兩造間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6696號拍 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原告得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利益即新臺幣(下同)280萬2,857元(計算 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81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 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編號 項 目 計算方式 金額 1 本 金 本金200萬元。 200萬元 2 利 息 自民國107年5月22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14日止(此有聲請人起訴狀之本院收狀日期戳章可憑,見113年度補字第1143號卷第13頁),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77萬8,192元 3 執行費用 至聲請停止執行時已支出之執行費用2萬2,665元(計算式:執行費2萬2,000元+地政規費320元+戶政規費345元=2萬2,665元) 2萬2,665元 4 裁定費用 裁定費用2,000元。 2,000元 合計 280萬2,8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