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3-補-1145-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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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5號 原 告 蘇秋妮 被 告 洪健峰 研醫明診所 法定代理人 吳家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99,15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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