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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V-113-補-1146-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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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謝旭惠 訴訟代理人 何泰溫 原 告 陳瑞榮 廖照 李騏鈞 被 告 哈康年 林泰發 張德興 吳國秀 葉雲舟 孫世明 胡金玉 劉劍高 劉素芸 蔣王春子 周鳳華 陳崑山 陳吳松子 鄒國柱 丘月美 丘小薇 李木舜 蔡凃阿鑾 郭金滿 羅寶樹 黃施也 邱謝秀盆 蔡亦琦 周達維 李明道 方國安 鄒慧芳 羅寶娣 羅寶媛 羅寶珠 陳美宇 沈孟鋒 程安民 郭一勤 周英美 謝裕隆 謝曜安 謝旻峯 謝寶慧 胡賦強 胡賦輝 胡賦華 林冠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32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 平方公尺40,600元×土地面積149.3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 70+2/70+1/35+1/35)=606,32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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