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V-113-補-1150-2024120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吳佳芮 送達代收人 朱宏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CHATURVED NIRMAL KUMAR(倪正文)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 原告19,283.58歐元及利息,依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3年11月14日 台灣銀行之牌告匯率,1歐元以新臺幣34.56元賣出,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66,441元(計算式:新臺幣34.56元×19, 283.58歐元=新臺幣666,441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7,2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