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3-補-1151-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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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1號 原 告 曾清松 被 告 戴政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萬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9,9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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