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V-113-補-1154-20241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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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林建志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柳博硯律師 葉柏辰律師 被 告 黃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 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即門牌號碼臺南 市○○區○○里○○○○街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並 將戶籍遷出。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554,400元,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