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V-113-補-1156-202411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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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 告 禾康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207,586元(本金217,635,0 78元+起訴前利息7,572,5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56,11 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