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DV-113-補-1157-20241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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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7號 原 告 展睿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富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億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098,5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