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3-補-1160-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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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0號 原 告 沈玉靜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賴怡馨律師 被 告 蕭清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是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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