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V-113-補-1161-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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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1號 原 告 龔子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律師 被 告 吳昕弦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昕弦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2,027,77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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