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V-113-補-1164-202411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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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4號 原 告 鄭興教 被 告 鄭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68,038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4,400元 649.63 2分之1 1,429,186元 2 臺南市○○區○○段000號 4,400元 222.88 2分之1 490,336元 3 臺南市○○區○○段000號 4,400元 2,794.78 2分之1 6,148,516元 合計 8,068,0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