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NDV-113-補-1165-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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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陳昆聖 訴訟代理人 王翊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亞勳即全家工程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389,4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