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V-113-補-1167-202411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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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王俊雄 訴訟代理人 王子維 被 告 陳秋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 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2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 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自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予原告 ;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8,000元。關 於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汽車之交易價額定之 ,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汽車之價值為958,000元(卷一第7 頁),故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即為958,000元。又關於原告 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58,000元。而先、備位之訴訟標的 價額相同,故本件以958,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車牌號碼 廠牌 形式 車廠年月 排氣量 1 AHX-9606 Mercedes-Benz SLK200 103年3月1日 1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