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V-113-補-1174-2024112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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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洪金勝 被 告 黃曹秀 許耕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萬3247元(依113 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原告應有部分面積),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