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補-1178-202411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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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王世安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 連彬翰律師 被 告 王淑芳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王國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應將臺南市楠西區𦬬萊宅 段101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王世安;㈡被 告應將新臺幣(下同)532,010元予王基財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 有。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意在取得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 的所有權,原告因此訴訟可取得之客觀利益,自應以原告請求移 轉登記之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的價值為據;依113年度公 告現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價值為324,390元(計算式 :面積98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990元×1/3=324,390),故訴之聲 明第一項價額核定為324,39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856,400元(計算式:324,390元+532,010元=856,4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 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