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3-補-1179-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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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79號 原 告 鄭百淞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被 告 鄭姵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 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暨坐落其上同段94 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合稱系爭不動產) ,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3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及系爭建物課稅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1,99 0,965元【計算式:(77.05㎡×50,600元+83,200元)×1/2=1,990,96 5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90,96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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