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NDV-113-補-1180-202411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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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0號 原 告 謝峻傑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被 告 吳林曉梅 謝瑞隆 謝瑞乾 張芳進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邱信勳 被 告 王致傑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蔡奇宏 複代理人 黃昭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96元【計算 式:(25,700元/平方公尺×200.65平方公尺×260/920)+(14,10 0元/平方公尺×〈556.53+1185.79〉平方公尺×260/920)=8,400,09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4,259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